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禎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禎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李禎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源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禎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1.03.03│101.05.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毒偵字│臺中地檢101年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301號│第162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934號│101年度易字第2291號│││││││││├────┼──────────┼──────────┼───────┤││判決日期│101.08.29│101.11.26││├───┼────┼──────────┼──────────┼───────┤││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易字第001934號│101年易字第002291號│││├────┼──────────┼──────────┼───────┤││判決│101.08.29│101.11.2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備註│第10260號│第13585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