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2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信龍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季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萬740元。
理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3,000元(計算式:遷讓房屋部分係以系爭房屋110年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核定為588,900元+給付租金部分66,000元=654,90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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