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43號原告 許章祈 被告 陳盛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4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張恂嘉法官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