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永隆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葉永隆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審酌被告歷經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均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傅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