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號原告黔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戊○○
丁○○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