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798號

原告 陳妍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榮宗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008元【計算式:請求本金250,000元+民國109年11月17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3月27日止計算之利息42,008.2元=292,0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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