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39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英璿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依法以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25日下午2時30分許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