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家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家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家聲字第15號聲請人 王志聰 地政士即被繼承 蕭淑娟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蕭淑娟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蕭淑娟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50條前段、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再按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是法院依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故就不予准許部分,無庸另為駁回之諭知。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財管字第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蕭淑娟(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2年9月30日死亡、生前設籍南投縣○里鎮○○路○○巷○○號)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確定在案。被繼承人蕭淑娟之遺產現由其債權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3年度司執字第22238號拍定在案。茲因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故無法召開親屬會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為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明參與分配,狀請本院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幣(下同)20,000元等語。
三、經查:
(一)本件被繼承人蕭淑娟於102年9月30日死亡,其遺產無人繼承,由本院以103年度司財管字第4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報酬甚明,是其本於遺產管理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核定報酬,自有所據。
(二)本件被繼承人蕭淑娟之遺產坐落南投縣○里鎮○○段○○○○號土地(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312)及其上同段54建號建物及其增建(權利範圍均為全部),由其債權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3年度司執字第22238號清償債務事件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不動產拍定價額總計為1,671,888元,前揭強制執行程序,除執行債權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外,尚有有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案執行、抵押權人 辜溫妮 參與分配,惟聲請人僅收受法院送達之文書,未進行任何訴訟行為,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22238號清償債務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又聲請人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公示催告、辦理公示催告登報,而本院於103年10月6日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聲請人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2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聲請人於同年月14日登報,該公示催告期限尚未屆至,業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家催字第27號卷宗核閱無訛。且被繼承人之遺產中尚遺有南投縣○○鄉○○段○○○○號土地迄今亦未辦理相關處分,仍待管理,亦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僅係單純書面具狀聲請公示催告及收受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文書,並未實際進行執行程序,聲請人目前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為簡易程度,且聲請人管理遺產之職務並未終結,惟為免聲請人無法就拍賣金額參與分配以取得管理報酬,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15,000元為適當。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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