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嘉小字第一О一五號
原 告 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琴媛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
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