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34號原告 李慶華 被告 賴秋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秋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3,9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14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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