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八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OSRIA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字第一一一二號、八十九年毒偵字第一八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POSRIAMPHON施用第一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POSRIAMPHON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回溯前三日內之某日,在台中縣市不詳地區,以不詳方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此泰國籍勞工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辦理第一次半年健康檢查時,尿液檢驗呈嗎啡陽性反應而發現上情。雖被告矢口否認,惟其尿液送驗結果,確呈嗎啡命陽性反應,此有國軍台中總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書一份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二、本院經核屬實,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