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108號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張薇薇

債務人 曾小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玖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其中伍萬貳仟壹佰參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七百五十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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