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9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9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鄧恒志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麗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旭陽 相對人即債務人 錢銹麗
一、債務人楊麗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叁拾壹萬伍仟叁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楊麗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旭陽、錢銹麗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