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郭法雲相對人黃碧勳死亡前最後住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黃碧勳(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75年10月6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 謝甘霖 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分別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黃碧勳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現年61歲,雖籍設於桃園市○○區○○○街○○號,然相對人自68年10月6日即行方不明,迄今已逾7年,且未在監所,亦查無入出境資料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為此,爰依法聲請准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桃園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函、內政部警政署警政治安全球資訊網查詢失蹤人口資料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三等親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之偵查卷宗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臺灣高等法院一般前案紀錄查詢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勞保投保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健康保險就醫記錄等,均查無相對人之入出境、勞保投保、健保就醫資料或在監在押資料。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5年11月11日健保桃字第1053012527號函卷可稽,並有證人 郭漢聰 即相對人之子到庭證述其2歲時,相對人即不在,當時已有向警察機關聲請失蹤。爸爸說相對人生下弟弟後,精神狀況不穩定,相對人本身不能說話,爸爸工作回家,發現相對人不見了,當時住南投,發動全村人找,但找不到所以有報失蹤,戶籍有註記,後來搬到桃園,亦將相對人戶籍遷過來,但相對人在南投就失蹤了等情,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調查事證,本件相對人於68年10月6日起即音訊杳然,迄今生死未卜,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依前開法律規定,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自相對人於68年10月6日失蹤開始計至75年10月6日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紀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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