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1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簡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