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4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李品穎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沛衫 (原名 王淑薇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零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