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36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即被告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刑保字第九五○○三八九六號),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保證金一萬元後,將被告釋放,詎被告釋放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行方不明,復拘提無著而予通緝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證金收據(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刑保字第九五○○三八九六號)一紙、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二四號刑事判決一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乙○盛投九十六執字第二八七七號、同年十月二十九日乙○盛投九十六執減更字第二六六一號通知各一份及送達證書各二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共二紙及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一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板檢榮 乙九十六執助二一七八字第六六七九四號函(內容:據報依址前往拘提未獲)暨所附拘票、報告書各一紙在卷可稽,足以認定被告具保釋放後已逃匿之事實。從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典育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