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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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51號聲請人 莊碧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能勝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詹能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地號279、建號143之附表三份(土地及建物附表應分列,土地附表:應列明地號、面積、權利範圍;建物附表:應列明建號、門牌號碼、層數、各層次、面積、坐落之基地地號、權利範圍)。
三、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四、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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