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丁○○原名:陳富.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零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 陳富章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零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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