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 歐洪巒嬌 代理人 歐金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耀煌┌────────────────────────────────────────────────────────┐│本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8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許○選、乙○航業股│歐洪巒嬌│90年10月8日│94年2月1日│6,500,000元│000000││││份有限公司│││││││├──┼─────────┼─────────┼──────┼──────┼────────┼───────┼──┤│002│許○選、乙○航業股│歐洪巒嬌│90年10月8日│94年2月1日│4,500,000元│000000││││份有限公司│││││││├──┼─────────┼─────────┼──────┼──────┼────────┼───────┼──┤│003│許○選、乙○航業股│歐洪巒嬌│91年6月20日│94年8月1日│5,500,000元│000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