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1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壹玖柒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送觀察、勒戒結果,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32、493號)。該案中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前遭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7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32、49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疑似毒品之結晶物1包經鑑定後確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977公克)之事實,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5月15日草療鑑字第0980500077號鑑定書(見98年度毒偵字第132號卷第47頁)1紙在卷可按,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毒品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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