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9號
被告 王得臣 即隔壁宵夜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黃憶庭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張聖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反訴原告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140,656元及其中60,656元自民國11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80,000元自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5,335元【計算式:60,656元+2,154元(自112年9月20日起至反訴前一日之利息)+80,000元+2,525元(自112年10月19日起至反訴前一日之利息)=145,3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