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989號聲請人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陽鋼鐵有限公司、 李明熹 、 李佑丞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德陽鋼鐵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李明熹、李佑丞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經核本件相對人李佑丞非本件本票發票人,故請撤回。
四、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本票須以該票據親自提示予相對人,不得以通訊軟體或存證信函代之,請表明本件確實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五、表明請求利息利率(未約定者,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請求)。(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