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35號聲請人 謝孟庭 相對人臺中市私立 喬安格斯 珠寶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賴奎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6年2月8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01A32)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萬2225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6年2月8日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成立調解(案號:101A32),依該調解紀錄,其中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萬2225元之部分,相對人尚未完成給付內容之義務,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01A32)為憑,其上載明:「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謝孟庭工資及勞退提繳6%費用計新臺幣42225元整,…以上金額分2期給付,自106年3月10日起至106年4月10日止,給付謝孟庭21113元,…匯入勞方指定帳戶(謝孟庭郵局00000000000000),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又本院詢問相對人履行情形,據稱已先匯款4000元給謝孟庭,會於106年3月24日再匯款1萬8000元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見相對人確實未於106年3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全數之第1期款2萬1113元,則依上開調解成立內容,其餘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自屬依法有據,應予准許。至相對人業已履行部分,得於執行程序中提出必要事證證明後予以扣除,併予敘明。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3條第1款、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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