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552號債權人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百威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債權人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百威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請提出百威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五、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百威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完整合約、完成承攬契約驗收單、請款單、發票、催告給付款項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
六、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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