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190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 張駿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參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參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九、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