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2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
9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9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