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1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30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明偉┌─────────────────────────────────────┐│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7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甲○○│板信商業銀│93年12月16日│140,000元│934934│││││行營業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馬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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