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45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3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就系
爭信用卡使用關係所生爭議,曾以文書約定由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卷附契約書影本第25條即可得
知。原告前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既因被告對
於支付命令異議而視為原告起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
定,自應仍依原合意訴訟管轄意旨,認為本院並無管轄權,
依職權移由前述管轄法院審判。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