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63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李維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零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貳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