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查封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 龔水揚 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龍星昇 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間塗銷查封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由屏東縣恆春鎮地政事務所民國92年3月20日以屏恒031690號收件,同日辦理之查封登記(下稱系爭查封登記)予以塗銷。核原告因塗銷系爭查封登記所得受之利益,乃其得無限制自由處分系爭土地並換價之利益,則以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95萬9,086元(詳如附表所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蔡語珊附表:
編號土地(均坐落屏東縣○○鎮○○段)面積(㎡)公告現值(元/㎡)原告所有權應有部分限制登記事項價額(新臺幣)186地號2,500.451,4001/8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2年3月18日屏院高民執宇字第92執全305號函辦理查封登記‧債權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龔水揚‧限制範圍:1/843萬7,579元(計算式:2500.45×1400×1/8=437579,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287地號5,107.231,4001/8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2年3月18日屏院高民執宇字第92執全305號函辦理查封登記‧債權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龔水揚‧限制範圍:1/889萬3,765元(計算式:5107.23×1400×1/8=893765,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389地號1,913.351,40011/72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2年3月14日屏院高民執宇字第92執全305號函辦理查封登記‧債權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龔水揚‧限制範圍:11/7240萬9,244元(計算式:1913.35×1400×11/72=409244,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490地號4,304.561,40011/72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2年3月14日屏院高民執宇字第92執全305號函辦理查封登記‧債權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龔水揚‧限制範圍:11/7292萬698元(計算式:4304.56×1400×11/72=920698,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693地號1,4891,2001/6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2年3月14日屏院高民執宇字第92執全305號函辦理查封登記‧債權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龔水揚‧限制範圍:1/629萬7,800元(計算式:1489×1200×1/6=297800,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合計295萬9,086元(計算式:437579+893765+409244+920698+2978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