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84號聲請人辛○○聲請人壬○○聲請人寅○○聲請人癸○上二人之法戊○○定代理人聲請人乙○○聲請人甲○○聲請人庚○○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丙○○聲請人丁○○聲請人己○○兼上二人之6樓之1法定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丑○○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拋棄繼承聲請狀中聲請人寅○○及癸○應以戊○○為其法定代理人,聲請人乙○○及甲○○應以庚○○為法定代理人、聲請人丙○○與丁○○應以己○○為法定代理人(可到院補正)。
(二)戊○○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三)繼承系統表:應記載全體繼承人(包括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四)第二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如第二順位繼承人均歿
時,則應補正第二順位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第三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五)通知後順位繼承人之書面通知(如附受通知人印鑑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或存證信函回執)。
(六)子○○之戶籍謄本及其失蹤報案證明。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