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刑補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刑補字第48號請求人即被告 何長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請求人請求刑事補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長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者,駁回本件刑事補償之請求。
理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人何長文以其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又經本院以89年度板簡字第17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0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在案,認有一罪二判,向本院請求刑事補償易科罰金繳納之罰金及法定利息,惟未依首揭規定附具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依上開說明,其請求自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之規定,命請求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