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05號原告太萊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銘望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叁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貳仟捌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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