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29號
原告 賴俊汎
被告 李信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60號、第1477號),經原告(本判決附表編號5)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展庚
法官莊惠真
法官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志淵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