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859號

原告 羅涵靖

羅涵穎

被告 洪美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美金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48,4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振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