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中交簡上字第69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唐敏寶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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