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港澳台國際文教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鄭慶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育宏 間請求返還學費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100元,應徵
第2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