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676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外包裝袋肆只,驗餘總毛重肆點參柒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彥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7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4包(驗前總毛重4.38公克、驗餘總毛重4.378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憑,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9年11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762號為不起訴處分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據本院核閱卷宗屬實。被告為警於新北市○○區○○○路○○號「欣歡汽車旅館」306室查獲時,當場扣得白色透明結晶4包(驗前總毛重4.38公克、驗餘總毛重4.378公克),經抽樣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查,堪認上開扣案物屬本案查獲之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裁定沒收銷燬,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4只,係供包裝毒品之用,縱於鑑定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另扣案毒品因送鑑定而耗損之部分,既因鑑定而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豪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