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5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3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謝昀

陳雪麗

顏妤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各聲請人分別陳明:

(一)各自請求金額。

(二)分別陳明請求金額中之各請求項目。

(如積欠薪資額、資遣費等)

(三)承(二),並提出各項目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