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2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2704號債權人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債務人 孟祥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五百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六百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七百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五百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六百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七百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