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貿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國貿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專賣店合約優先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貿字第6號原告慶真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 趙莉真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 律師
李璨宇 律師 陳昶安 律師複代理人 高振格 律師被告RIMOWAGmbH代表人ALEXANDREARNAULT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 律師
盧柏岑 律師 湯詠瑜 律師原告因請求確認專賣店合約優先存在等事件,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嗣於民國108年1月4日變更聲明第2項,追加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8,913,268元,則原告就追加聲明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54,4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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