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14號聲請人 丁淑卿 代理人 楊敏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佳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1,29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3人×10份=1,29
0元)。
二、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
三、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件)。
四、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主張居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0號」,係與何者同住?請聲請人提出居住於上開房屋之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元,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為何支出該些花費?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八、聲請人固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仍有確認下列事項之必要:
(一)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即民國104年9月18日至106年
9月17日)每月支出之「保險費750元」、「機車保養費
350元」、「雜項費用1,200元」之必要性?一併提出保險契約之合約書、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之繳納保險費用、保養機車、雜項費用之明細、收據、匯款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其中每月支出之伙食費5,850元、交通油費220元、電費1,018元、電話費206元、漁保、健保費用1,058元,請分別說明支出各筆費用之原因,上開支出費用之轉帳明細、收據、統一發票、繳納漁、健保之款項紀錄、憑證等相關證明文件。又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電費1,018元,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與何人同住?是否得共同分擔租金或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三)參以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其中積欠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債務,請分別敘明該債務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務及是否為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四)請聲請人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最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至今之在職證明(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薪資數額證明)、每月薪資明細表、薪資轉帳存摺影本,以及其他兼職收入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並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十一、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陳○○,於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支出5,000元,請說明陳○○有無另外領取軍、公教之老年給付、勞保之老年年金、國民年金、老農津貼、社會補助、租金補貼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原因及種類,如有領取,請提出上開領取款項文件,並提出受扶養人陳春美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104至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又聲請人主張上開扶養義務人,共有5人為依法應分擔之人,扣除聲請人後,尚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請一併陳報其姓名,並說明依法應分擔之人與陳○○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民國104年9月18日起至106年9月17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另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自104年9月18日)至今領取薪資及兼職收入款項之完整薪資單、轉帳明細等文件,並請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兼職收入?有無另外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若有該數額,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十三、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請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
(一)聲請人所稱現從事品管員,每月固定收入金額為何?是否可供聲請人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各別為何?有無可供擔保之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即每月可還金額、分期期數)。
(二)另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聲請更生時(即106年9月18日)起,平時每月生活費用支出,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例如:伙食費、交通費、電話費、電話費、房租、水電瓦斯費、扶養費、漁、勞、健保、雜支項目等相關費用(以列表方式)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並檢附上開費用單據以資證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及向最大債權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時,有無確定聲請人之財產總價值,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自陳現有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267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案件繫屬中,請陳報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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