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248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 黃富雄 與上訴人 李羚瑄 間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上訴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9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理由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就扶助事件適用(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應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視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基金會依前項規定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得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請求;基金會或分會並得據受扶助人之執行名義,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強制執行,為法律扶助法第34條第1項及第2項所明定。本件上述事件之被上訴人黃富雄向聲請人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聲請人審查決定准予扶助,聲請人台北分會因而支付第三審律師酬金新臺幣二萬元,有法律扶助審查表、預付酬金領款單、結案酬金領款單足憑,上述事件訴訟費用應由上訴人李羚瑄負擔,聲請人據以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吳麗惠法官張恩賜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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