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基簡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基簡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二四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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