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46號原告 張順發 輔助人 張金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政坤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鯉魚段16、772、980、981地號土地、鯉魚段8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謝政坤即前項土地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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