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1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金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金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金池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林金池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及依上開說明認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
┌────────┬─────────┬─────────┬─────────┐│編號│1│2│3│├────────┼─────────┼─────────┼─────────┤│罪名│恐嚇│偽造文書│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08月間某日至99│99年08月間某日│100年03月12日至100│││年09月22日││年03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299號等│緝字第299號等│緝字第299號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嘉簡字第│100年度嘉簡字第│100年度嘉簡字第││││1370號│1370號│1370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0月18日│100年10月18日│100年10月18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嘉簡字第│100年度嘉簡字第│100年度嘉簡字第││││1370號│1370號│1370號││判決├───┼─────────┼─────────┼─────────┤││判決││││││確定│100年11月14日│100年11月14日│100年11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054號(編號1│字第4054號(編號1│字第4054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11月)│11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08月06日│99年08月07日│99年08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030號│字第5030號│字第5030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21號│101年度訴字第321號│101年度訴字第321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0月05日│101年10月05日│101年10月05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21號│101年度訴字第321號│101年度訴字第321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1月06日│101年11月06日│101年11月0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981號(編號4│字第3981號(編號4│字第3981號(編號4│││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8月)│8月)│└────────┴─────────┴─────────┴─────────┘┌────────┬─────────┬─────────┬─────────┐│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08月16日│99年08月05日│99年08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030號│字第5030號│字第5030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21號│101年度訴字第321號│101年度訴字第321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0月05日│101年10月05日│101年10月05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21號│101年度訴字第321號│101年度訴字第321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1月06日│101年11月06日│101年11月0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981號(編號4│字第3981號(編號4│字第3981號(編號4│││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8月)│8月)│└────────┴─────────┴─────────┴─────────┘┌────────┬─────────┬─────────┐│編號│10│11│├────────┼─────────┼─────────┤│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08月13日│99年08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030號│字第5030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21號│101年度訴字第321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0月05日│101年10月05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21號│101年度訴字第321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1月06日│101年11月0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備註│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981號(編號4│字第3981號(編號4│││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