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507號
抗告人 林宗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凱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1年6月1日所為111年度桃簡字第50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王帆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507號
抗告人 林宗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凱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1年6月1日所為111年度桃簡字第50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