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再字第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石油管理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29號抗告人 劉慶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政府間石油管理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本院105年度再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