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901號聲請人 賴煥章 相對人 賴貴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
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相對人賴貴城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相對人雖設籍在新北市○○區○○街○○號,惟相對人自民國106年起實際居住在彰化縣○○鎮○○路○段○○○號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家,此有家事聲請狀、戶籍謄本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等件在卷可稽,聲請人賴煥章以相對人失智為由,聲請其應受監護之宣告,是依上開法律規定,相對人目前實際住所係位於彰化地區,本件應專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白淑幻